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對涉藥、涉醫、涉煙、涉酒廣告和廣告代言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10周歲以下孩子不得做廣告代言人;以代言人名義和形象做推薦證明的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今后將不得在公眾媒體上出現。
10周歲以下孩子不得做廣告代言人
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新增的這一條款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但同時也遏制了目前親子真人秀節目引發的一系列明星子女瘋狂代言的現象。
不過,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屬于廣告表演,不屬于廣告薦證;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由于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于代言。
醫藥醫療廣告不能宣稱“療效”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修訂草案還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以后,不但明星不能代言醫療醫藥廣告,一般人也不能代言。
煙草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
根據修訂草案,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只要與虛假廣告“沾邊”都將被追責
修訂草案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更為明確的是,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員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此次,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廣告法的各項規定均適用于互聯網廣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已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硬往車里或手機里塞廣告最高罰1萬元
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信箱等發送廣告。違反此規定,最高可予1萬元罰款。